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办发[2005]30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省教育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和我省高等院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省教育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和党的关系在省高校工委的高等院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厅机关、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实施;对高等院校校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高校工委、高校纪工委和高校工委组织部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条 高校纪工委、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省高校工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高等院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惰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对高等院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对高等院校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写《党员领导于部诫勉谈话呈报表》《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呈报表》(见附件一、附件二),报分管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或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直接决定实施。对高等院校校级领导的诫勉谈话或函询,需有省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领导批示或经高校工委领导批准;对高等校院系党务、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或函询,需经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班子主要领导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班子成员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群众反映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的;
(八)不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回避、隐瞒应当报告事项的;
(九)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指出、教育帮助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勉谈话或函询的情况。
第六条 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诫勉谈话.一般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谈话人,向被谈话人发出〈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七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主谈,并指定工作人员予以配合。谈话人不得小于二人。
第八条 实施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步骤和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对开展谈话提出明确要求;
(二)被谈话人对提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或检查,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三)欢活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五)诫勉要求、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等谈活情况,应当由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并签名;
(六)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应当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谈话中坚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反映人的姓名、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倭、拖延;要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应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后,应当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纪律检查部门向函询对象发出《党员领导干部函询通知书》(附表四)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四条 函询对象在接到《党员领导干部函询通知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函询的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写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适当顺延。如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尽快回复。
第十五条 纪律检查部门在收到函询对象的函询答复后,要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认为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进行画询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要加强与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情况,注重谈话和函询成果的运用;必要时也可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十七条 需要对与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山西省高校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