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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荐领导干部工作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者:组织部 时间:2005-08-19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罢休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现将《山西省推荐领导干部工作规定》、《山西省考察领导干部工作规定》和《山西省讨论决定领导干部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发这三个规定,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中组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举措,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匡正用人风气,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干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 共 山西 省 委
                                               2005年6月28日


 

山西省推荐领导干部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改进和规范推荐领导干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推荐方式
  第一条 推荐领导干部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民主推荐。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又可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是指民主推荐时公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位以及任职基本条件的民主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只提出任职的职级要求以及任职的基本条件,但不明确具体岗位的民主推荐。
  (二)组织推荐。指列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直接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考察对象人选。
  (三)个人推荐。指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第二章 推荐要求
  第二条 推荐领导干部要坚持以岗定人的原则,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得进行民主推荐干部。
  (一)提拔任职的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三)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
  (四)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进行民主推荐。
  (五)交流任职的干部,按照拟任职级进行民主推荐。
  第三章 推荐范围
  第三条 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原则。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不能小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组织民主推荐工作的党委(党组),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本着科学、民主的精神,适当扩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但要事先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和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近三年来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市、县级以上实职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处、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时,应当有同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过正市、县级实职的退下来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党委工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 省、市直机关(含事业单位)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上述人数较少时,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正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六条 省管科研院所和高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交流提拔任职干部民主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
民主推荐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应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上述规定范围执行。
  第八条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数量的要求。
  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领导干部职务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处(科)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并按有关程序确定。
  (二)与市、县(市、区)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进行沟通,确定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
  (三)召开会议进行投票推荐。会议一般由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考察组组长就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作说明。投票推荐采用无记名办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照要求,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填写完后,统一投入投票箱,由考察组负责开箱统计投票情况。
  (四)会议投票推荐结束后,应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主要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及评价。
  (五)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束后,考察组要按照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推荐票一般分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人员等层次。
  (六)向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组织推荐的程序。
  (一)组织推荐必须在领导班子职数出现空缺时进行,且仅限于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二)组织推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集体研究确定。下级党委(党组)不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干部。
  (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组织推荐,要将组织推荐的人选、岗位、被推荐人选表现情况、推荐理由等形成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四)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对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推荐的程序。
  (一)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具体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被推荐人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二)个人推荐必须将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口头推荐意见无效。
  (三)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呈送的个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不作为推荐依据。
  (四)对符合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被推荐人选,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经民主推荐后,个人推荐的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六)个人推荐必须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不得向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也不允许私下打招呼。
  (七)个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应存档备查,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按规定报送干部监督部门。
  第五章 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且排列在前面的人选,方可作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一般不能列入考察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要注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应在民主推荐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情况,对本次民主推荐结果、以往推荐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班子成员意见、岗位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 后备干部推荐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的推荐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的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参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的要求,正职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谈话推荐的方式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副职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市、县(市、区)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党组(党委),省管科研院所党委,省、市管学校党委组织会议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第七章 推荐纪律
  第十九条 推荐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违反本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二)不准以考察谈话代替民主推荐。
  (三)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进行推荐。
  (四)不准超职数或不按规定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
  (五)不准以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结果代替民主推荐情况。
  (六)不准更改民主推荐结果。
  (七)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
  (八)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人选或暗示、授意、引导他人进行民主推荐。
  (九)不准搞非组织活动,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
  (十)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凭借其地位、权力和影响,干扰民主推荐工作。
  (十一)不准在个人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律无效。
  第八章 推荐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党委派出的巡视组报告民主推荐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民主推荐工作实施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民主推荐工作的检举、申诉,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要及时纠正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考察领导干部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改进和规范领导干部考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察领导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没有职位空缺不得进行选拔任用考察。
  第二条 选拔任用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确定和组织进行,任何个人无权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对其指定人选进行考  察。
  第三条 考察领导干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其他部门的干部参加。
  考察双重管理的干部时,考察组由主管方和协管方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考察领导干部要坚持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选任考察相结合,既要看民主推荐票数,又要看历年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第五条 考察领导干部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考察对象的拟任职务、职责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组,制定具体的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与干部监督、纪检、统战、巡视机构等相关部门沟通信息,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四)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考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或考察对象公示,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公开考察对象、考察组人员组成、驻地、电话等,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个别提拔任职时,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五)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委托审计、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六条 考察领导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员不足30人的,可扩大到全体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察领导干部如需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应由考察组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本系统及其他熟悉了解其情况的人员中确定。
  第八条 对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考察组应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问题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问题可移送有关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
  第九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需经考察组全体成员认真讨论研究,有关考察人员需在汇报材料上署名签字。
  第十条 考察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严格按考察方案、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严格照章办事。不得擅自行事,自作主张,随意表态。
  第十一条 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考察情况。不得参杂个人好恶,随意夸大、缩小和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二条 考察组成员要严谨细致,讲究方法,确保考察质量。不得敷衍了事,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考察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经组织授权,不得泄露考察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不得借考察之机拉关系、谋私利;不得接受超标准、超规格的接待;不得与考察对象单独会面,更不得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或礼品。
  第十五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对象涉及本人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和考察人员对考察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考察中工作不力或违反考察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讨论决定领导干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研究、酝酿、决定干部,决不允许个人说了算,不得颠倒、删减或变通程序。
  第二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得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第三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由党委召开会议集体作出决定。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属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本级党委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任免呈报意见。
  第五条 党委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内容和材料,需经书记办公会讨论酝酿;书记办公会讨论酝酿干部任免上会的内容和材料,须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按规定研究提出。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有关会议不得讨论、酝酿、决定干部任免。
  第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和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酝酿干部任免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对提供会议讨论的干部任免人选可以否决,但不能临时增加,更不得提出新的人选补充推荐考察和上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委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党委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向与会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第九条 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成员,应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加讨论。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到会成员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定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第十二条 严禁领导干部要求讨论决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以及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成员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拟任人选,会议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议应指定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全委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书面或电话征求有关成员的意见,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进行,复议要重新履行干部讨论决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按照法律或有关章程履行程序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人大、政府、政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以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党组(党委)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其要求、内容和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要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同时采用手工记录和录音记录方式。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要接受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的监督,下级单位应定期将有关讨论决定干部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组织部和巡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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